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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2.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解散的相关文件。

1)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的,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中注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或说明公司已满足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条件。

2)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提交公司依法作出的解散或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其中: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提交载明人民法院裁判解散公司的文书。

3.清算报告(须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其中:

(1)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

(3)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报告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签署确认。

4.清算组发布的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清算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交公告材料。清算组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参照11】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通过普通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3.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5.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内容承诺不实的,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分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分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4项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6.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4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等)。

7.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4项材料,以及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和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分别参照4】公司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关内容。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2.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判解散该企业法人的文书,或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经清算组、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5项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7.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5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8.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2.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1.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非公司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4项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

6.非公司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4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等)。

7.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4项材料,以及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注:1.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和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分别参照4】非公司企业法人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非公司企业法人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关内容。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合伙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该合伙企业关闭、该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供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6项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8.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6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9.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合伙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合伙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合伙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3.合伙企业注销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合伙企业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4项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6.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4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等)。

7.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9.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4项材料,以及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和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分别参照4】合伙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合伙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关内容。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2.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3.债权人公告(公告期60日)。投资人自行清算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应当发布债权人公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交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5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7.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3.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2.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个人独资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个人独资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4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6.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4项材料,以及隶属企业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和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分别参照3】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关内容。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海关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4.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5.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已领取纸质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缴回登记证、代表证。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提交,应当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海关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26项材料,以及《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注: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3.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印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相关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关闭、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供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6项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8.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6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9.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成员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成员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4项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6.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4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等)。

7.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9.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4项材料,以及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和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分别参照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关内容。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其他足以证明继承关系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4项材料。

 

注:1.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信息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3.个体工商户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材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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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5-8 15:3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