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一摊”)是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多发环节和监管的难点、重点领域。《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除西藏外,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20〕9号)明确要求,制定完善“三小一摊”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迫切需要制定出台规范“三小一摊”的管理办法,以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三小一摊”有序健康发展。
二、立法过程
2016年初,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启动了食品“三小一摊”立法草案起草工作,在全面摸底调查、收集立法素材、借鉴内地经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三小一摊”立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政府审定并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因条件不成熟搁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后,结合机构改革监管主体变化、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和全区食品安全形势需要,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20〕9号)要求,在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为提高立法科学性,保证立法质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藏大学政法学院开展了立法前评估工作,对立法背景、必要性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形成了较为科学、全面、客观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认为,制定出台“三小一摊”规章十分必要,立法时机和条件成熟。
自治区司法厅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办的《办法(送审稿)》后,在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基础上,对《办法(送审稿)》在部门职责、登记程序、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审查修改,形成了《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调整范围。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参照区外相关省的做法,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外,还将数量众多、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纳入了调整范围,对四种业态进行了界定,并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认定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是坚持扶持发展原则。考虑到“三小一摊”社会需求性大,在方便群众生活、解决城乡就业、传承传统饮食文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监督管理与扶持发展并重的理念,强化了各级政府的帮扶、服务责任,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有本地特色、传统特色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等相关内容,以推动其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三是明确监管职责。草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三小一摊”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还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的相应监管职责,贯彻社会共治原则,有助于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四是实行登记制度。草案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精神,充分体现“放管服”和促进大众创业的要求,对“三小一摊”生产经营采取“宽进”方式,不设行政许可,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实行登记证管理模式,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卡管理模式。考虑到我区基层交通不便等实际情况,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创业。
五是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草案规定,“三小一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草案明确了“三小一摊”生产经营规范,并借鉴国内通行做法,建立禁止“三小一摊”生产经营食品的“负面清单”制度,有助于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六是强化监督管理。草案按照国务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规定了对“三小一摊”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了综合治理、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监管、抽样检验、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举报奖励等制度,细化了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规定加强重点区域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对学校周边、车站、医院、景区景点、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域的食品安全实施日常监管。同时,还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作出了规定。
七是明确法律责任。考虑到“三小一摊”从业人员多是困难群众,对“三小一摊”绝大多数违法行为,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设定的罚款起点低,除了对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外,对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小,体现了教育先行、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
发布时间:2022-6-30 10:5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