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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三小一摊”要这样经营!


为规范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区出台并实施《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我区“三小一摊”的经营登记、食品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包装、贮存、运输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生产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食品摊贩在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我区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登记证和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记者了解到,备案登记制度不同于行政许可,符合“放管服”和促进大众创业的要求,将为我区“三小一摊”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据悉,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名称、地址、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有效期限等信息,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经营者姓名、经营的食品品种、有效期限等信息。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一摊”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商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旅游发展、生态环境、民族事务、林草、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一摊”的相关工作。

实行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办法》要求,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并且相关票据凭证和查验记录保留期限应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留期限应不少于两年。
同时,按照《办法》中的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辅料投放数量、生产日期,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量、使用人等内容,记录资料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留期限应不少于两年。
此外,《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明确的标签标识,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等信息,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严格处罚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行为

据了解,按照《办法》要求,我区对禁止“三小一摊”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生产经营《办法》规定的目录内食品品种的,将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将由县级以上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并且给予警告,逾期未补办的,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未取得登记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将由县级以上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并给予警告,逾期未补办的,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按照《办法》要求,我区县级以上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将建立健全“三小一摊”信用记录制度。信用记录内容包括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抽样检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等事项,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发布时间:2021-12-29 1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