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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2021年2月2日,十一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四十六条,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升我区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填补了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一摊”)监管的法律制度空白,为规范“三小一摊”生产经营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办法》明确了“三小一摊”的定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明确“三小一摊”生产经营具体认定条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办法》确立了“三小一摊”登记制度。规定“三小一摊”在生产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分别取得登记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登记卡(食品摊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登记证和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落实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定“三小一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办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三小一摊”生产经营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并建立禁止“三小一摊”生产经营食品的“负面清单”制度,有助于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坚持“放管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对加强“三小一摊”日常监管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了监督检查、重点监管、抽样检验、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等制度,要求对学校周边、车站、医院、景区景点、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域的“三小一摊”进行重点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办法》体现了扶持发展原则。《办法》贯彻监督管理与扶持发展并重的理念,强化了各级政府的帮扶、服务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食品“三小一摊”健康发展,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三小一摊”生产经营的场所和街区,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三小一摊”改进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

《办法》结合西藏实际,设定了食品“三小一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食品“三小一摊”绝大多数违法行为,规定先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再给予罚款处罚。除对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外,对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小,体现了教育先行、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


发布时间:2021-4-14 11:3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