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西藏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行政 执法决定细则》的通知
区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拉萨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细则》已经区局2020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机关各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组合。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电子介质或纸质介质。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文件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文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活动过程中的音像记录资料等,应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页号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 行政许可案卷。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
(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
(三)行政许可申请书;
(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
(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
(九)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
(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
(十五)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
(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十七)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审批表;
(十八)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
(十九)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
(二十)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二十一)行政执法人员所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二十二)其他文书、证据。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执法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处罚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三)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四)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
(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七)相关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文字说明、截图等);
(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九)整改情况材料;
(十)抽样取证审批表;
(十一)抽样取证通知书 ;
(十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十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十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六)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材料;
(十七)鉴定委托书;
(十八)鉴定结论;
(十九)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十)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二十一)行政处罚审批表;
(二十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十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
(二十四)陈述(申辩)笔录;
(二十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十六)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二十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二十八)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二十九)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三十)案件移送函;
(三十一)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三十二)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三十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三十四)执行情况相关凭证;
(三十五)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三十六)其他文书、证据。
执法机构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相关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八条 行政强制案卷。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强制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强制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二)查封(扣押)决定书;
(三)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四)查封(扣押)通知书;
(五)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六)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书;
(七)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八)行政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表;
(九)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十一)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十三)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文书材料可以归入行政处罚案卷,不单独立卷。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时间,兼顾行政执法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可按照行政执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或者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顺序排列,并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目录编排于案卷封面之后。
案卷内文件目录应当按照卷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编顺序号,并标明所在页号。每份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填写一个顺序号。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宜采用软卷皮装订。入卷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保留原件;原件确实无法入卷的,可以保存复印件,但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注明来源、日期,并由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
不便于直接入卷的录音、录像或者实物证据,应当制作填写证据备考表并注明证据名称、内容、数量、提取时间、存放地点等随卷归档。不宜保存的证物,应当拍照附卷,实物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证据备考表中注明。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卷内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逐张编页号。凡有文字的页面都应当编号,页码的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一本案卷编一个流水页号。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卷底不编页号。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及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保管期为永久,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案卷保管期为30年。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行政许可案卷保管期为永久。20年以下有效的行政许可案卷保管期为30年。
第十三条 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其他行政执法案卷的立卷归档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决定主动公开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局)行政执法决定主动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区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的执法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区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以下简称执法机构)按照“谁执法、谁公开”要求,负责本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决定的主动公开工作。
第四条 执法机构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准确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机构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包含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执法内容、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全文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区局各执法机构主要通过自治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区局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上级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双公示”信息、“双随机”检查信息等主动公开途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并报区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依法被变更情况的,执法机构应当自出现相应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发现其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区局予以更正。相关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需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并报区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公开。涉及重大事项的,需报请区局主要领导批准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局领导,各地(市)市场监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印
发布时间:2020-11-13 17: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