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城关)市监撤听告〔2021〕001号
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0年7月5日,本局收到林永泰向本局提交的申请书,反映自己的身份信息被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冒用,林永泰被作为法人进行登记的情况,并向本局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本局于2020年7月6日正式受理。
现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8日对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西藏拉萨市金珠西路哈达滨河花园东区3排2号1单元201进行了实地核查,没有找到此房牌号,到小区物业进行询问时,工作人员称此小区内并无此房牌号。2021年7月12日执法人员用18989010841手机号与该公司当时注册时法人林永泰(18213431638)进行联系时发现此号码对方称不认识林永泰,也不知道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与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注册时的委托代表人或指定代珍人李美华(13908995756)进行联系时发现此号码是一位男士接听,称不认识李美华,与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白义华(18213431638)进行联系时发现此号码对方称不认识白义华,也不知道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此号码与当时注册公司法人留用电话号码一致,与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杨小艳(13366666912)进行联系时,发现此号码为空号。与该公司当时注册的联络员林永泰(18089004042)进行联系时发现此号码为空号。以上所有的电话号码匀是该公司时注册时留用的,经了解都与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无关或无法进行联系,同时与当事人林永泰调查了解发现股东及监事白义华、注册时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李美华、财务负责人杨小艳,当事人林永泰均不认识。
2020年7月7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对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至2021年8月20日。并于2021年9月6日向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公安部门回复经核查刑侦、经侦、扫黑、治安等部门未涉案。税务部门回复拉萨市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发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及及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非正常户认定表,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是于2017年1月9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至今没有回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2、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行政审批中心移交给我队的当事人提交的内容为实名认证的截图、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致拉萨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分局的撤销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商事登记申请视频光盘、撤销申请书(冒用他人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份、申请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一份、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及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商事登记申请书,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2021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用18989010841与该公司注册时法人林永泰、股东及监事白义华、注册时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李美华、财务负责人杨小艳、企业联络人林永泰留的联系电话通话记录,证明执法人员与公司有关人员联系情况;
4、2021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核查,并填写了现场笔录和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记录表各一份及核查时的照片两张,证明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经营场所证明;
5、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夏物鉴中心[2021]文检字第288号)一份,证明企业设立登记时法定代表人信息“林永泰”签字非林永泰本人所签;
6、2021年7月13日,我局向拉萨市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发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及及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非正常户认定表,证明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是于2017年1月9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
7、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林永泰通过微信了解有关情况;
8、2021年7月13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的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资料,证明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现状为吊销;
9、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受理林永泰申请撤销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商事登记的时间;
10、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西藏)网站内发布两则公告,证明我局已向社会和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白义华公告准备撤销西藏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商事登记情况;
11、关于拟撤销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征询意见函,证明向公安、税务相关部门征询意见的事实。
以上证据证明:林永泰对于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不知情。
本局认为,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时冒用了林永泰的身份信息,对林永泰个人造成了一定影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
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拟撤销本局于2016年06月14日核准的西藏云荣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才白、扎西朗杰 联系电话:0891-6698259
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 月18日
发布时间:2021-10-19 17: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