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孜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孜市监处罚〔2023〕 011号
当事人:西藏铭锡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详情见附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126MA6T5B3D76(详情见附件)
住所(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20号(详情见附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华胤铭(详情见附件)
身份证件号码:320204********3013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7月17日,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及西藏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上对年报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西藏铭锡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2018年度至2022年度,连续5年未报送年报。2023年7月19日,我局依法对该企业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通过企业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7月25日,我局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15日公告期届满(2023年8月9日),当事人未履行相关年报规定义务。2023年7月26日我局与达孜区税务局进行核实了解,达孜区税务局反馈:未查询到该企业,无纳税申报记录; 2023年7月27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邮政EMS邮件的送达方式,给当事人邮寄了“拉萨市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重要提示”的邮件,无人接收,邮件被退回。我局于2023年 8 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9月27日,我局与达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实了解,反馈当事人无参保记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1、当事人2018年度至2022年度,连续5年未报送年报;
2、当事人通过工商登记信息的住所(经营场所)和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3、当事人无纳税申报记录;
4、当事人无参保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及我局对其具有管辖权资格。
证据二、《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年报信息,证明当事人2018年度至2022年度,连续5年未报送年报。
证据三、《达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核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证据四、2023年7月25日,我局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年报规定义务。
证据五、2023年7月26日,达孜区税务局《达孜区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证明当事人无纳税申报记录。
证据六、邮政EMS邮件一份,无人接收,邮件被退回,证明当事人无法通过工商登记信息的住所及联系电话取得联系。
证据七、2023年9月27日,达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连续六个月未缴纳社保基金情况的回复函》,证明当事人无参保记录。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3年10月26日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公告,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孜市监罚告字〔2023〕08号-52号),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或者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达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拉萨市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12 月11日
发布时间:2023-12-13 11: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