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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达市监罚告〔2023〕   08  号

西藏铭锡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详见附件名单):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                      
  长期停业未经营 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2018年度至2022年度,连续5年未报送年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通过企业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7月25日,我局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15日公告期届满(2023年8月9日),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关年报义务;2023年7月26日达孜区税务局复函,未查询到该企业,无纳税申报记录;2023年7月27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邮政EMS邮件的送达方式,给你(单位)邮寄了“拉萨市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重要提示”的邮件,无人接收,邮件被退回;2023年9月27日,达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你(单位)无参保记录。

鉴于上述情况,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德吉卓嘎、田艳     联系电话:0891--6696167    

联系地址:拉萨市达孜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416办公室

附件: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xlsx


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10月18日


发布时间:2023-10-26 16:5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