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类市监处〔2021〕003号
当事人:类乌齐县明圣丰田汽修厂等282户个体工商户(名称附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附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附后)
住所(住址):(附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附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附后)
联系电话:(附后)
联系地址:(附后)
2021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嘎松成来、卓嘎在清理数据库冗余数据,核实市场主体年报情况时,发现类乌齐县明圣丰田汽修厂等321户个体户未进行年报,无法电话联系,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未履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义务,建议立案调查。2021年04月13日经向局领导汇报后批准立案,并由嘎松成来、卓嘎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021年4月14日我局发函至类乌齐县税务局核查税务信息,2021年4月13日至25日进行市场主体住所实地核查,发现19户个体工商户并责令变更,302户个体工商户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进行经营活动;2021年4月25日,我局公告送达《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类市监处听告〔2021〕03号)后,类乌齐县膳道轩川菜馆等20户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类乌齐县明圣丰田汽修厂等282户个体工商户仍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属情节严重。
上述282户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4月12日《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2021年4月13日《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连批准程序的规定的书证;
3.《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类市监协查〔2021〕01号书证1份、《类乌齐县税务局回函》书证1份,证明当事人税务注销及一年内未正常纳税的事实;
4.实地核查记录表32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在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做了实地检查记录;
5.电脑信息查询单282户,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2021年4月25日,我局以公告方式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和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上述282户个体工商户做如下处罚:
吊销上述282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附件)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类乌齐县人民政府或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类乌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个体工商户名单.xls
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6月25日
发布时间:2021-8-10 1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