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商事登记听证告知书
达孜市监听告字〔2021〕004号
西藏林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西藏林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注册登记行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撤销你(企业)的商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西藏林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刘伟向我局申请撤销西藏林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调查了解,刘伟于2016年丢失身份证,到成都市高新区公安分局补办身份证。四川毅嘉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证明林伟商贸公司设立登记期间刘伟未曾到过西藏地区。财务负责人电话联系称身份证被冒用,本人2016年在上大学不认识刘伟,代办公司电话为空号,林伟商贸有限公司另一股东电话为空话。执法人员实地核查该公司经营地址无此公司。该公司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用以上,2018年5月18日达孜区工商局已将其吊销。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证明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上的签名不是刘伟本人的笔迹。2021年5月17日,我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进行了相关公示。
2021年5月24日,分别向公安、法院、税务、农行、邮储、人社、财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征求了撤销登记的意见,各单位规定时间内对撤销设立登记未提出反对意见。2021年6月30日结束公告期,债权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决定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鹤 联系电话:0891--6143158
2021年7月20日
撰稿人:李鹤 审稿人:晋美朗吉
发布时间:2021-7-20 17: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