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
城关市监撤决〔2026〕10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西藏易玖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6TDDWR56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西区金珠西路58号(振兴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院内3号房
法定代表人:葛鸿景
身份号码:140321198611191818
本局2026年01月29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协助核查西藏易玖实业有限公司登记注销手续的函》(拉检民监【2025】51号)及相关证据材料,西藏易玖实业有限公司明知其存在再审案件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了注销,涉嫌通过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2025】藏01民抗1号),指令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与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予以再审;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委托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案;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先后于2025年10月29日、2026年1月9日、2026年1月22日、2026年1月26日,先后向当事人及其律师送达了传票等文书,定于2026年1月30日上午开庭审理该案;2026年1月12日,当事人注销公司。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通过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撤销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撤销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3月27日
发布时间:2026-3-27 10:5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