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殡葬行业 价格行为合规性指引》的通知
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拉萨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保障殡葬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打击殡葬领域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殡葬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性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殡葬行业
价格行为合规性指引
为引导殡葬行业经营者依法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维护殡葬行业价格秩序,切实保障丧属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及目的
本指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殡葬行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殡葬行业经营者包括殡仪馆、安葬(放)设施经营机构、殡葬服务中介机构(为丧属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范围以外的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丧葬用品的企业和个人。
本指引目的是规范殡葬行业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合理引导经营者规范收费行为,不干涉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的义务和负担。
二、价格监管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对殡葬行业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主要包括:一是公墓价格监管;二是殡仪馆殡葬服务价格监管;三是为丧属提供代办服务(主要指从医院太平间至殡仪馆的服务)、丧事服务价格监管;四是殡葬用品价格监管。
殡葬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为民政部门,殡葬行业价格收费政策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
三、现行殡葬行业价格收费政策规定
(一)公墓价格政策。西藏自治区安葬(放)设施为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形式为:
1.公墓价格。公墓是指西藏区域内由政府建立的为辖区逝者提供骨灰安放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公墓;建立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向属地地(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
2.公墓运行管理费。公墓运行管理经费由属地财政部门一并纳入殡仪馆运行经费中。
(二)殡葬用品价格政策。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殡仪馆暂未销售殡葬用品。经营者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三)殡葬服务收费政策。殡葬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和延伸服务收费。
1.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运输、遗体火化、租用设施场所、守灵厅租用、骨灰寄存等服务,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现行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25〕398号)和自治区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2〕1058号)执行。
2.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是指殡仪馆为丧属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以外,满足其选择的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殡仪乐队等。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殡葬服务单位本着倡导文明节俭办丧的原则适当开展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相关经营者应加强内部管理,通过多种形式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本增效,确保收费标准处于合理水平。 3.殡葬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四)殡葬行业明码标价管理规定。殡葬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分门别类地对公墓、骨灰堂、殡葬基本服务、殡葬延伸服务、殡葬用品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明码标价,对自主选择项目予以明确标注。
公墓、殡葬用品或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殡葬行业经营者要及时调整价格公示,确保在广告宣传、营业场所、殡葬服务清单等标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保持一致。
殡葬行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价格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处罚依据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
表现形式: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违反的法律法规:《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二)不执行政府政府定价行为
表现形式:殡葬服务机构在收取运尸(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含冷藏)、骨灰寄存等3项基本服务费用时,未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执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超出政府定价浮动幅度;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对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
违反的法律法规:《价格法》第十二条。
处罚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三)不正当价格行为
表现形式:同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谎称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四)不合理收费行为
表现形式:未经民政部门同意,擅自设立殡葬延伸服务项目并收费;强制服务或者销售殡葬用品,如强制购买纸棺,公墓强制购买墓碑等;经民政部门同意,但殡葬延伸服务项目不合理,如通灵玉牌费、加班费、燃油费等。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第(十三)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民政部门同意,但殡葬延伸服务项目不合理的,及时移交工作专班。
发布时间:2025-7-11 18: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