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为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要求,深入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展会业健康发展,积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树立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良好形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西藏自治区版权局印发《西藏自治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试行)》(下称《指引》)。
一、背景依据
2019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并要求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国知发保字〔2022〕30号),要求各地区结合知识产权实际工作贯彻落实,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主要内容
《指引》共四章24条,主要规定了西藏自治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内容、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展会主办方、参展方职责,主要分为展前保护、展中保护、展后保护等。
第一章共4条,明确了《指引》制定的依据、目的、意义等,以及适用范围、展会的类型、工作原则、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共7条,规定了展会举办前,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展会主办方职责、参展方职责、参展项目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投诉服务机构设立的要求、人员构成、职责等;
第三章共11条,规定了展会期间,投诉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向投诉服务机构投诉所需材料、投诉案件处理、不予受理情形、恶意投诉情形等;规定了展会后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案件、记录投诉行为、统计投诉案件信息、宣传经验做法。
第四章共2条,规定了投诉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处罚、明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指具体部门。
知识产权处
2024年11月7日
发布时间:2024-11-7 11:3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