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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第二批)


2024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依法查办了一批案件,为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公布二批全区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1.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证经营假药案

拉萨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市内某小区一处藏式别墅依法开展检查,发现该别墅内存有大量外包装印有相关藏药名称、功能主治的标签以及成品商品,当事人以网络直播方式进行销售,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经鉴定为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西藏某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假药违法行为,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拉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经营侵权假冒知名白酒“国窖1573”案

拉萨市市场监管局在知名白酒市场检查中发现,位于仙足岛某某商行销售侵权假冒知名白酒“国窖1573”,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经鉴定属于侵权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拉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97000元的行政处罚。

3.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灶案

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燃气具专项检查时,发现日喀则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9台商用灶(中餐炒菜灶)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以罚款2530元的行政处罚。        

4.林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发布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案

林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队收到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检察建议书》,林芝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林芝市巴宜区某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时未显著标明“广告”标识,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昌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昌都市某有限公司未按规范维护保养电梯案

昌都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昌都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对昌都市某局未及时进行维保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昌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6.阿里噶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店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阿里噶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噶尔县某美容店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无中文标签的“BIODERMA”卸妆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阿里噶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7.林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销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经检测,巴宜区某经销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8.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有限公司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案   

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移交线索,日喀则市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 并处以罚款1444元的行政处罚。            

9 .山南错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涉嫌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山南市错那县某液化气站经营的产品液化石油气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液化气站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山南错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没收其违法所得7950元,并处以罚款13200元的行政处罚。

10.那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那曲地区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出具检测结果案

那曲市场监管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交通知书。那曲市市场监管局对那曲地区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证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该公司排放污染物检测项目(GB18285-2018、GB3847-2018)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及时完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扩项评审,并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9-19 12: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