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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二批)

2022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虚假违法广告等民生领域10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公布第二批全区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 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珠宝店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案

2021年以来,先后有游客投诉、举报拉萨某珠宝店误导消费者,称其销售的天珠为“扎什伦布寺法务流通处”的火供天珠。经调查,拉萨某珠宝店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荣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建材产品案

2022年4月,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山南市某防水经营店的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进行监督抽检,发现所检项目中可溶物含量不符合GB 18242-200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标准要求,依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严重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拉萨市当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销售过期食品、篡改生产日期案

2022年5月,拉萨市当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冷链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雄县某蔬菜店涉嫌存在涂改、遮挡、覆盖其销售的食品生产日期,并用打码机重新打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拉萨市当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那曲市巴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加油站以次充好销售汽油案

2022年3月,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巴青县公安部门线索通报,称巴青县某加油站涉嫌用92号汽油冒充95号汽油对外销售行为。经巴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该加油站存在以次充好销售汽油(92号汽油冒充95号汽油对外销售)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那曲市巴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月,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昌都市公安部门线索通报,称有一批假冒“五粮液”白酒从成都运往昌都销售。经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昌都市卡若区某商行销售的“五粮液”等多种品牌白酒经商标持有人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1年12月,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移送案件线索调查核实时发现,辖区内某餐饮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销售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链牛肉案

2022年5月,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综合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仁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销售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进口冷链牛肉,且无法提供进口冷链牛肉“三证”(核酸证明、消毒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1年8月,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某经营店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规格:HD-ZFZD-E4WB0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规格:SH-ZFZD-E3WA1)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规格:GJ-BLZD-I 1LROE2W-A08)部分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校园周边某小吃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5月,经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监督抽检,发现日喀则市某小学附近的小吃店加工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一起冒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案 

2022年4月,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阿里地区住建局协查请求,对阿里地区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进行核查。经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持有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实际持有人为四川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所有。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规定,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8-5 11:2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