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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对拉萨市、林芝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

示范城市自治区初评情况的公示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统一部署安排,依拉萨市、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2022年5月30日至6月10日,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食安办)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邀请相关省市食品安全工作专家等组成初评工作组,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采取资料审查、明查暗访、领导访谈等方式,对拉萨市、林芝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进行了自治区初评。根据初评情况,拉萨市、林芝市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拟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推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经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同意,现对自治区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至7月1日,公示期15天。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自治区食安办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严禁借机中伤诬告。

受理电话:0891—6844390

传    真:0891—6335049

邮寄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宇拓路28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收。

邮   编:850000

电子邮箱:xzsyjzhxtc@126.com

附件:

1.关于对拉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的自治区初评报告.doc

2.关于对林芝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的自治区初评报告.doc

自治区食安办

2022年6月17日


发布时间:2022-6-17 1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