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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公告


各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行政许可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对原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审批的3类食品类别进行下放,原由各地(市)市场监管局审批的1类收回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许可权限划分

(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许可类别品种: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调味品(食盐),肉制品(热加工熟肉制品),乳制品,酒类(白酒),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

(二)各地(市)、拉萨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藏青工业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许可类别品种: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酱类、调味料),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食用酒精),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

鉴于我区目前审查人员数量、能力状况,划由各地许可权限,原则上不再向县(区)下放。各地如需下放,须综合考察分析县(区)审查人员数量、审查能力和拟下放食品、食品添加剂品种静态风险等级等因素,报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同意后方可施行,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相关要求

自2021年11月1日起,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审批权限调整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具体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新申请、延续、变更、补办、撤销、注销和吊销等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特此公告。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发布时间:2021-9-30 16:3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