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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西藏质量奖评选科学、公正、规范,根据《西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藏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市监〔2021〕1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藏质量奖评选工作全过程。

第三条 成立西藏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评选表彰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西藏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西藏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审议确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并报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处理和决定评选表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秘书处。 

评审委员会由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西藏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评审工作;监督委员会由人事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西藏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工作;秘书处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管理处,作为评选表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西藏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西藏质量奖设组织奖3个,获奖组织包括产品、工程和服务等领域生产经营组织及有关机构。

第六条 西藏质量奖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对质量元素的要求及评价条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奖评审按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社会公示程序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评分制。

第七条 西藏质量奖设个人奖3名,获奖个人包括制造业、工程类和服务业等领域的从业人员,按评审得分排名产生。个人奖的评审按材料评审、现场核查、社会公示程序进行。

第八条  西藏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西藏质量奖评选工作,研究解决西藏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选结果和获奖建议名单,报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和决定评选表彰。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西藏质量奖评选工作计划,建立西藏质量奖评审专家库;

(二)组织实施西藏质量奖评审工作,协调处理西藏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具体事项;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报请评选表彰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度西藏质量奖申报组织的行业情况,从西藏质量奖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按制造业、工程类、服务业组建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3或5名评审员(含组长1名)组成,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评审组组长职责:

1.负责编制评审计划,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2.监督管理本评审组评审员的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及保密情况,对评审质量负责;

3.负责评审过程的组织、协调和控制,形成评审结论;

4.组织撰写并按时报送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等。

(二)评审员职责:

1.按照评审组组长的分工,全面、细致、准确地完成交办的评审工作,做好评审记录;

2.严格遵守评审计划,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

3.遵守评审员行为规范,严格工作纪律,保守秘密,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西藏质量奖评选、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全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对西藏质量奖评选工作人员、评审机构、评审人员的公正性、廉洁性进行监督;对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提出回避建议;

(三)调查核实评选过程中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组织和个人开展西藏质量奖争创工作;

(二)推荐组织和个人申报西藏质量奖;

(三)对申报西藏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初审;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将评审事务性工作委托从事专业质量技术评审、组织实施过省级质量奖评审及相关大型质量评审活动的技术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技术机构主要职责:

(一)按照西藏质量奖评选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将各阶段评审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

(二)对其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向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申报。

第十七条 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依据《西藏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报主体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和推荐名单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主体统一进行资格审查。

对申报组织的审查内容:

(一)在西藏自治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五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管理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对申报个人的审查内容: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制造业、工程类和服务业等领域的从业人员,从事质量管理或质量相关工作,对西藏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主要采取函询、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等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税务、劳动社保、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统计、商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查证。

第二十条 经核实符合资格条件的,形成正式受理名单,进入评审程序。经核实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材料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规则

西藏质量奖分设制造业、工程类和服务业三大类(根据当届申报和评审情况可空缺),评审环节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西藏质量奖评审综合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得分为进入现场评审的依据,评审总得分5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申报单位均未达到500分的,西藏质量奖空缺。

第二十二条  组织奖材料评审

(一)材料评审方式。组织奖材料评审采用集中评审或函件评审方式进行。函件评审将评审要求和评审材料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提供给评审专家进行独立评审。原则上集中评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函件评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集中评审采取3名或3名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和组内合议结合的方式。独立评审,由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申报材料并记录。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专家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和评分,填写材料评审合议评分表,并由组员签名。

(二)按照综合得分高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确认最终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材料评审完成后,评审专家提交签名评分表,评审组长提交组员签名的合议评分表和材料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个人奖材料评审

(一)申报个人奖的材料评审采用集中评审;

(二)组建评审小组,每个小组评审专家为3名或3名以上单数(含小组长1名);

(三)材料评审按照评审规范进行,对个人奖申报材料进行定量评分,总分为100分。获得西藏质量奖的个人,总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60%,否则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二十四条 材料评审结束后,技术机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材料评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组织和个人申报材料,应采取集中保密评审。

第二十六条评选表彰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按照入围与授奖2:1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审核程序的组织名单;按照入围与授奖1.5:1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个人名单。组织和个人名单均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现场评审及核查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公示的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对候选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对候选个人进行实地了解。

第二十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每家受评组织安排1个评审组,每组5人,其中评审员3人,联络员1人,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人参与,监督员1人,由评审监督委员会派人参与。评审时间为1天,受评组织为大型企业的可为2天。

第二十九条 现场评审主要依据自评材料和现场核查,对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的核实查证。

第三十条 现场评审完成后,须提交现场评分表、现场评审报告及有关说明。

第三十一条 组织现场核查专家,对通过公示的个人开展现场核查。主要程序为与申报个人交谈、走访调查、材料复核。

第三十二条 现场核查发现与材料评审严重不相符或出现否决项的,应如实记录并提供充分依据。

第三十三条 现场评审完成后,须提交现场核查报告及有关说明。

第七章  陈述答辩

第三十四条 陈述答辩采用集中答辩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答辩评审组,答辩评审组由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评审专家按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三十五条 陈述答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报前期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情况,明确答辩程序与规则;

(二)受评组织按抽签顺序入场进行答辩,答辩时间60分钟,20分钟自我陈述,重点包括组织经营理念、运营情况、质量管理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40分钟答辩;

(三)评审专家同步完成陈述答辩评分表与评审意见;

(四)评审专家提交签名评分表和评审意见;

(五)采取去头截尾均值法计算受评组织的陈述答辩得分。

第三十六条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社会公示等情况,形成评审报告提交评选表彰委员会审议。

第八章  激励表彰

第三十七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审议评审报告,并依据得分高低产生西藏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三十八条 对西藏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监督委员会负责提出处理意见。不符合评选条件出现的空缺,按得分高低依次递补。递补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西藏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后,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获奖证书。对获得西藏质量奖的个人按照《西藏自治区本级表彰奖励经费管理办法》发放奖金,对获得西藏质量奖的组织不发放奖金。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7-22 11:5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