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公告
(2021第1 号)
经查,宁中姐妹藏餐馆等250户个体工商户(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拉萨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第十七条第4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注销当事人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自本决定之日起作废。
由于无法查找到当事人,特此公告。
本决定公告期30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符,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当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当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二年五月六日
发布时间:2021-5-17 17:0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