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怀版
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林周县市场监管局撤销决定公告


西藏朝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根据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你公司使用非高立签字提交办理的“西藏朝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西藏朝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经理任职文件、《章程》、房屋出租合同两份等虚假注册材料,违背高立本人意愿,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取得2016年4月26日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欺骗了公司登记机关,侵犯了高立的合法权利,情节严重。
    根据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决定撤销你公司2016年4月26日的设立登记。
    因你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西藏拉萨市林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林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藏01行终2号).pdf

         2、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证明((2020)藏01行终2号).pdf

         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林市监撤决字〔2020〕001号).pdf





林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1日




发布时间:2020-12-11 17:5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