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怀版

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

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区企业注销中的“难点”“堵点”“痛点”,在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注销便利化,提升企业办事体验,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在2019年9月1日前,完成西藏政务服务网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以下简称网上服务专区)搭建工作,企业可“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全区企业注销实现“一网”服务。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依托西藏自治区“一网通办”政务服务网,建立全流程一体化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行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市场监管、税务、商务、海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各自办理注销业务流程、方式、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和结果等信息通过服务专区统一告知企业,为企业提供全流程进度跟踪、办事流程清晰透明的电子政务服务。〔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改造,实现公示系统在线填报清算组备案、发布债权人公告和注销公告功能。加快梳理各有关部门企业注销业务流程,优化升级部门自有业务系统,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注销业务协同,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及时推送至网上服务专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企业提交的注销信息和注销登记办理结果等在网上服务专区共享,实现企业注销信息同步推送、并联办理。(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行企业登记注销简易化。企业可通过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在线办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清算组相关信息由申请人自行录入并确认提交即完成,登记机关需明确告知申请人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组(人)/清算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文号”处填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备案清算组信息”和备案日期。企业可通过公示系统和网上服务专区免费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登记机关需明确告知申请人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告报纸名称”处填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报纸发布公告需在“公告报纸名称”处填写报纸名称。实行企业注销形式审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所列企业注销登记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执行,只需提交《清算报告》等四份材料(各部门材料要求见附1)。企业选择通过线下办理清算组备案,需按现行企业备案材料规范要求收取《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或股东会决议、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共计五份材料。市场监管部门经与税务部门在线核查,纳税人状态为“注销”的,确认申请人已办结清税手续,不再收取企业纸质清税证明文书。(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税务注销清税速度。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落实“注销专窗”开设、“首问负责制”、“套餐式”服务有关要求,税务部门要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全部应办结事项和报送材料,税务注销完成后要及时将清税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减少资料报送,加快注销办理速度。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未办理涉税事宜或已办理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纳税人,企业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区税务局负责)

(五)优化社保、商务、海关注销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网上服务专区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对已完成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在社会保险登记所属经办机构办结社会保险关系变更且无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商务部门在办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相关业务时,要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海关依法主动注销备案登记的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申请人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只需一份注销申请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拉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指导处理企业注销特殊问题。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约定可形成有效决议的,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并清算后,可持决议与清算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支持股东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凭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可不再单独办理补领手续,通过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后,可持相关材料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代表公司提出注销申请时,可将变更法定代表人与注销两个环节合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可以由股东依法成立的清算组负责人签署注销文件,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由出资人依法任命的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文件。(区市场监管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抓好相关责任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实现与网上服务专区的系统对接及数据共享;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负责对公示系统、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进行改造;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及政务信息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依托西藏政务服务网建立、优化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税务局负责提升我区企业清缴税款速度和办理体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拉萨海关等部门负责优化本部门登记注销流程、精简材料。

(二)做好各项保障。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加强督促检查和督导工作,推动企业注销各项措施落地,确保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措施,提升企业注销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参照(国市监注〔2019〕30号)文件和本通知执行。


附件:

1.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doc

2.企业注销指引.doc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拉萨海关

2019年8月2日


发布时间:2021-7-10 15:4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