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6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21〕43号)中关于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中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工作要求,立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技术判定需求高、专业技术性强的工作实际,在系统梳理相关政策、借鉴先进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制定实施《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分别对技术调查官的适用范围、定义、选任、工作规则和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的选任、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二)技术调查官的定义。技术调查官属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负责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中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
(三)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技术调查官主要从高等院校、企业、科研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具有知识产权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担任技术调查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生产、管理、审查或研究工作经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者优先。
(四)技术调查官的工作规则。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1.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
2.参与调查取证;
3.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4.协助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5.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6.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
7.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五)技术调查的监督管理。技术调查官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
2.客观、中立,在工作期限内独立作出技术调查意见;
3.仅对参与的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决结果发表意见;
4.严格保守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中知悉的案件秘密、商业秘密等秘密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披露、评价案件信息及办案情况。
发布时间:2023-9-6 17:4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