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西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守职责,持续发力,始终将打击哄抬物价、危害食品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监管整治重点,严厉查处防护用品、民生商品等领域的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和涉及食品安全等违法违规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相关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案例一:日喀则xx商店哄抬口罩价格案
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工作中,依法对龙江路某商店销售的PM2.5时尚防护口罩涉嫌哄抬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日喀则市场监督局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7日从某店购进PM2.5时尚防护口罩共10袋(10只/袋),价格为以9元/袋。当事人又以每袋25元价格销售了5袋PM2.5时尚防护口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该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堆龙东嘎农贸批发销售商董某哄抬蔬菜价格案
疫情防控期间,堆龙德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东嘎农贸市场销售商童某涉嫌哄抬蔬菜价格违法行为展开了调查。经查,童某销售的“指黄瓜”,进价每斤5元,期间以每斤10元的零售价销售了107斤,销售款共计人民币1070元,购销差价为5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等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罚没款合计1920元。
案例三:山南地区销售商肖某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2月1日,根据举报线索,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肖某销售高价口罩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为5.58元/只的劳保口罩,以28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提价幅度高达400%,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行为。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做出罚没款合计941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堆龙干杂销售商罗某哄抬价格案
近日,堆龙德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信办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罗某涉嫌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罗某从东嘎农贸市场批发部购豆皮30斤,进价每斤5元,后以每斤10元的价格将25斤豆皮销售给市民达某,销售额250元,购销差价100%,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xx商店不明码标价案
2020年1月26日,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防疫用品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xx商店负责人张某销售的限期使用的一次性口罩无中文标识、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桑珠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作扣押处理。经查,当事人共进购该限期使用的一次性口罩10件(每件40盒,每盒50只,共2000只),进价每只0.065元,后以每只0.1元的价格销售,且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时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400元。
发布时间:2020-9-16 9:36:52